(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校属各单位及全校教职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行使职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受理范围包括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利益的处理决定。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校长办公室、监察处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学生申诉事项所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关,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学生的相关申诉事宜。
第七条 学生向校长办公室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学生申诉书:须写明申诉学生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学生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学生的签名或盖章。
2.学校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应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处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受理意见: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学生。
2.认定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诉材料不完整的,申诉学生应在申诉有效期内补齐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则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等不同的复查意见,并告知申诉学生。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并视情况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条 复查意见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重新提交作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备案。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应当将复查决定以及复查决定书等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申诉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按照申诉书中所写地址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其中,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收件邮局邮戳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向学校或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在学校作出复查决定之前,申诉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校长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是否停止复查工作。申诉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就所申诉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再次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施行。原《西华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西华师大校〔2005〕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